台灣專科護理師學會
Taiwan Association of Nurse Practitioners

專科護理師及護理師(士)繼續教育積點審定

審定作業規範

  1. 台灣專科護理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據「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9條及「專科護理師分科甄審辦法」第11至12條規定辦理專科護理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審定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2. 辦理專科護理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委員會組成、職責及會議召開之作業方式:
    含審定委員會審查委員(以下簡稱審查委員)及秘書處之行政人員。
    1. 審定委員會
      1. 組成:「專科護理師繼續教育審查委員會委員」
      2. 職責:
        1. 制定繼續教育課程審定共同標準內容
        2. 負責執行審查繼續教育相關業務。
        3. 繼續教育課程之品質督導及維護。
        4. 其他相關事務。
    2. 秘書處行政工作人員(1-2名):處理繼續教育等相關行政業務。
    3. 會議召開之作業方式:審定委員會每4個月召開一次會議,討論課程審定、申覆相關疑議督導課程審定及積分採認相關事宜之品質。
  3. 聘請繼續教育課程之各授課者需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專科護理師積分

    1. 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級(含)以上資格者。
    2. 大學以上畢業,具所授課程專業資歷五年以上者。
    3. 現(曾)任主管機關相關職務者。
      備註-講師資歷請註明實務年資,總醫師須達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者,但若為「主治醫師」或「督導」以上等級之職位,則可不必加註年資。

    護理師(士)積分

    1. 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級(含)以上資格者。
    2. 護理人員:具有護理師證書並符合下列資格。
      學歷經歷(授課領域)
      碩士以上3年(含)以上
      大學5年(含)以上
      專科7年(含)以上
    3. 專科醫師領有證明文件者。
    4. 其他領域之講師其該領域之學經歷規定比照護理人員。
    5. 現(曾)任主管機關相關職務者。
    6. 經審定小組專案核准。

    性別積分講師

    申請性別積分之授課講師須為「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gender.edu.tw/」「師資人才庫」登錄之講師,或於「行政院性別平等會之師資資料庫 https://gec.ey.gov.tw/Page/960137A8AE80228F」中選取,或曾於107年8月至112年8月擔任醫事人員繼續教育性別議題課程之授課講師為之。 (衛部照字第1121561900 號)


  4. 收費項目、金額及繳費方式:
    備註:
    1. 團體申請:護理人員及專科護理師繼續教育課程之課程積分採認,同時向本會申請,將提供八五折優惠服務【申請課程時,點選護理人員及專科護理師審查單位,請同時點選本會,以方便辨識 貴單位同時送審本會,並提供優惠服務】。
    2. 個人:若為本會活動會員,向本會申請護理人員或專科護理師繼續教育課程之課程積分採認,將提供八折優惠服務。
    1. 收費項目其金額:
      1. 團體申請:
        1. 急件送審(開課前14~30日內),審查費用以二倍計算。
        2. 機關團體申請:依辦理活動時間收取所需之費用分列如下:
          課程認證積分 審查行政費
          <5小時 400元
          5–16小時 600元
          >16 – 48小時 800元
          48小時以上 800元+50元×小時
      2. 個人申請:每積點新台幣30元。
      3. 退件或不通過案件得免費申請複審一次。若複審未通過後再次送審,仍需依上述方式繳交送審費用。
      4. 送審費用需於申請審查時一併繳交,無論審查通過與否皆須繳費。
    2. 繳費方式及方法:
      將由本會E-Mail收費金額及項目,再請各負責人員進行繳費,並將費用收據傳真或掃描至本會信箱。
      1. 以郵政劃撥及電匯方式付審查費
        銀行名稱 戶名 帳號
        A、電匯(非ATM) 第一銀行天母分行 台灣專科護理師學會 19010112423
        B、郵政劃撥 郵局 台灣專科護理師學會 50028836
      2. 方法:將費用收據傳真或掃描至本會信箱
        傳真電話:(02)2951-8785
        E-Mail:newbbabi@tnpa.org.tw
  5. 本會受理申請之專科護理師及護理師(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與積分採認作業如表列:
    每項所需實施之所需線上填寫資料及檢附資料,資料不齊全將被退件
    編號 實施方式 申請方式 獲取積分之人員身分及積點 檢附資料
    1 專科以上學校、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 醫事人員職業工會、 醫療相關產業工會 、教學醫院企業工會 、 財團法人、教學醫院、主管機關或政府機關舉辦之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 機構申請 學員/
    每小時積分1點
    1. 線上申請填寫(含課程內容、講師學經歷及每堂課摘要)
    2. 上傳課程表
    個人申請 演講者/
    每小時積分5點
    1. 線上申請填寫(活動資料:機構資料、活動名稱、辦理日期、地點;課程內容:每堂課名稱、屬性、時間、地點等)
    2. 上傳課程表
    3. 上傳研習/授課證明
    若為個人申請學員積分,檢附資料同上方第1-2項,第3項為上課證明
    編號 實施方式 申請方式 獲取積分之人員身分及積點 檢附資料
    2 參加經評鑑合格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團隊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 機構申請 學員/
    每小時積分1點
    1. 線上申請填寫(含課程內容、講師學經歷及每堂課摘要)
    2. 上傳課程表
    個人申請 報告或授課者/
    每次積點3點
    (超過60點者,以60點計)
    1. 線上申請填寫(活動資料:機構資料、活動名稱、辦理日期、地點;課程內容:每堂課名稱、屬性、時間、地點等)
    2. 上傳課程表
    3. 上傳機構證明文件(姓名、主題、時間、地點)
    若為個人申請學員積分,檢附資料同上方第1-2項,第3項為上課證明
    編號 實施方式 申請方式 獲取積分之人員身分及積點 檢附資料
    3 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各該類醫事人員學術研討會 機構申請 學員/
    每小時積分2點
    1. 線上申請填寫(含課程內容、講師學經歷及每堂課摘要,壁報之作者、摘要及論文之作者、摘要)
    2. 上傳學術研討會議程表、論文發表日程表
    個人申請 特別演講者/
    每次積點10點
    1. 線上申請填寫(活動資料:機構資料、活動名稱、辦理日期、地點;課程內容:每堂課名稱、屬性、時間、地點等)
    2. 上傳學術研討會議程表、論文發表日程表
    3. 上傳研習/授課證明或接受函(論文發表者)電子檔
    若為個人申請學員積分,檢附資料同上方第1-2項,第3項為上課證明
    發表論文或壁報者/
    每篇第一作者積分3點,其他作者積點1點
    編號 實施方式 申請方式 獲取積分之人員身分及積點 檢附資料
    4 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相關醫學會、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 機構申請 學員/
    每小時積分1點
    1. 線上申請填寫(含課程內容、講師學經歷及每堂課摘要,壁報之作者、摘要及論文之作者、摘要)
    2. 上傳學術研討會議程表、論文發表日程表
    個人申請 特別演講者/
    每次積點3點
    1. 線上申請填寫(活動資料:機構資料、活動名稱、辦理日期、地點;課程內容:每堂課名稱、屬性、時間、地點等)
    2. 上傳學術研討會議程表、論文發表日程表
    3. 上傳研習/授課證明或接受函(論文發表者)電子檔
    若為個人申請學員積分,檢附資料同上方第1-2項,第3項為上課證明
    發表論文或壁報者/
    每篇第一作者積分2點,其他作者積點1點
    編號 實施方式 申請方式 獲取積分之人員身分及積點 檢附資料
    5 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者 機構申請 學員/
    每次積點1點
    (超過80點者,以80點計)
    1. 線上申請填寫(含各課程內容並檢附摘要)
    2. 上傳課程計畫書(或各課程教學目標及課程大綱、講師學經歷)
    編號 實施方式 申請方式 獲取積分之人員身分及積點 檢附資料
    6 參加各該類醫事人員相關雜誌通訊課程 機構申請 學員/
    每次積點2點
    (超過80點者,以80點計)
    1. 線上申請填寫(含各課程摘要及講師學經歷)
    2. 上傳課程計畫書(或各課程教學目標及課程大綱、講師學經歷)
    編號 實施方式 申請方式 獲取積分之人員身分及積點 檢附資料
    7 在國內外各該類醫事人員具審查機制之相關雜誌發表有關各該類醫事人員原著論文 機構申請 發表論文或壁報者/
    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16點,
    第二作者積分6點及其他作者積點2點;
    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
    (超過50點者,以50點計)
    1. 線上申請填寫(含雜誌名稱、出刊日期及各篇論文之作者、摘要)
    2. 上傳雜誌
    個人申請
    1. 線上申請填寫(含雜誌資料:發行單位、名稱、出刊日期及論文資料:題目、論文之擔任角色、性質是原著或其他)
    2. 上傳雜誌抽印本
    編號 實施方式 申請方式 獲取積分之人員身分及積點 檢附資料
    8 在國內外大學進修專業相關課程 個人申請 學員/
    每學分積分5點
    (每學期超過15點,以15點計)
    1. 線上申請填寫學校資料、課程資料(含名稱、學分、時間、地點等)
    2. 上傳學校學分證明
    國內外各該類醫事人員專業研究機構進修
    1. 短期進修者(累計一星期內),每日積分2點
    2. 長期進修者(累計超過一星期),每星期積分5點
    3. 超過30點者,以30點計
    編號 實施方式 申請方式 獲取積分之人員身分及積點 檢附資料
    9 衛生教育推廣講授者 個人申請 授課者/
    每次積分1點
    (超過15點,以15點計)
    1. 線上申請填寫活動資料及課程資料(含時間、名稱、地點等)
    2. 上傳機構證明文件(姓名、課程名稱、時間、地點)
    編號 實施方式 申請方式 獲取積分之人員身分及積點 檢附資料
    10 國外執業或開業者 個人申請 執業者
    開業者/
    每年以20點計
    1. 線上申請填寫機構資料及執業狀況、執業時間及工作內容摘要
    2. 上傳機構證明文件,並有台灣駐外單位之證明
    編號 實施方式 申請方式 獲取積分之人員身分及積點 檢附資料
    11 各大專校院專任護理教師至國內醫療或護理機構實務實習,經機構開具證明文件 個人申請 實務實習/
    每天積點2點
    (超過25點,以25點計)
    1. 線上申請填寫實習機構資料及實習時間及內容
    2. 上傳機構證明文件(姓名、課程名稱、時間、地點)
    編號 實施方式 申請方式 獲取積分之人員身分及積點 備註
    12 於離島地區執業期間 除參加國外執業或開業外,其各點實施方式之積分數2倍計
    1. 實施方式一之「課程」及二之「專題演講」以線上同步方式(例如直播、視訊或其他方式)辦理者,應有講師同步授課、線上簽到(退)及確核學員在線與否之機制,並應輔 以多元教學評量方式評核學員學習成效。
    2. 實施方式五之「網路繼續教育」,係指事前預先錄製完成課程內容,放置於專科以上學校、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醫事人員職業工會、醫療相關產業工會、教學醫院企業工會、財團法人、教學醫院、主管機關或政府機關相關網站,不限上課時間,可隨時上網學習之課程。但課後應有線上評量方式評核學習成效。
    3. 「偏遠地區」包括:(一)山地地區。(二)「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 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公告之施行區域。(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公告之 施行區域。上開公告之施行區域,如有變動,原已施行區域得繼續施行。
    4. 繼續教育實施方式及積分表如有異動或新增,則依衛生福利部公告為主。
    於偏遠地區執業期間 除參加國外執業或開業外,其各點實施方式之積分數1.5倍計
  6. 本作業處理流程:
    1. 開課團體申請作業流程:
      1. 應於舉辦日期之30日前,向本會提出繼續教育課程審查認定之申請,同時於行政院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進行線上申請,本會於接案14日內回覆審查結果;若對審查認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接獲審定回覆函後7日內,於線上敘明理由提出複審申請,逾期不受理,複審之申請以一次為限,且免收手續費。
      2. 檢附資料:申請表、課程之內容及授課者學經歷證件影本電子檔(申請表單如附件)
      3. 申請團體應於課程結束後30日內,上傳出席學員名單及成果報告至系統。正本應自行保留七年備查。
    2. 個人申請作業流程:
      1. 自行於行政院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進行線上申請,本會於接案14日內回覆審查結果;若對審查認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接獲審定回覆函7日內,於線上敘明理由提出複審申請,逾期不受理,複審之申請以一次為限,且免收手續費。
      2. 檢附資料:申請表、課程之內容及授課者學經歷證件影本電子檔(申請表單如附件)
  7. 作業監督方法:
    1. 現場查核:派員至現場監督維持繼續教育課程之品質,並提供改善意見,開課單位若無法於期限內改善者,經審定委員核定後,將停止受理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可。
    2. 學員出席查核:各項繼續教育之出席簽名單,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或電子化認證,不得以蓋章替代。
  8. 相關文件保存:
    1. 本會審定委員所負責之文件(專用檔案)應保存6年。
    2. 本會設置專用電腦設備,相關電子資料應保存6年。
  9. 課程及積分採認品質管理方式:
    1. 若有冒名頂替或溢報積分,該積分不予計算。學員違反前項規定,本會得對開課單位提出書面警告,並得於發文日後1年內拒絕受理,1年屆滿提改善措施經同意後,始受理其申請。
    2. 本會於審查認定前,開課單位不得自行公告或刊登審查通過之繼續教育課程類似之廣告。若違反,本學會得對開課單位予以書面警告,於發文日後1個月內拒絕受理,1個月屆滿提改善措施,經同意後,始受理其申請。
    3. 每場研習會應簽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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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516643、02-29515340
分機 10 (會費、學刊海報、證書更新)
分機 11 (學術活動、線上學習)
分機 13 (學術活動)
分機 15 (繼續教育積分)
分機 16 (進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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