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科護理師學會
Taiwan Association of Nurse Practitioners

臨床執業與現況 ➜ 專師執業法規

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法案一讀通過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第3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03年5月28日(星期三)14時33分至16時57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育仁  蘇清泉  王育敏  林淑芬  鄭汝芬  陳節如  
楊玉欣  蔡錦隆  趙天麟  劉建國  徐少萍  江惠貞   徐欣瑩  楊  曜  田秋堇  (委員出席15人)

二、 審查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1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結果:


 (一)第二十四條條文照委員蘇清泉等21人提案及委員江惠貞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將條文修正為:「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本案另通過附帶決議1項:
  1.《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修正條文規定,依《護理人員法》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於其實習期間在醫師及專科護理師指導下得實習專科護理師業務範圍,儘管此項修正可以讓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更臻完備,但為避免此規定於立法後遭到不當引用,衍生相關問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為因應本次條文修正,應檢討《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對所謂「依護理人員法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進行周全之定義及規範,俾使《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之修正能更為完善。
提案人:徐少萍  江惠貞
連署人:楊玉欣  蘇清泉  吳育仁  王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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