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注意事項
優惠服務
- 團體申請:護理人員及專科護理師繼續教育課程之課程積分採認,同時向本會申請,將提供八五折優惠服務【申請課程時,點選護理人員及專科護理師審查單位,請同時點選本會,以方便辨識 貴單位同時送審本會,並提供優惠服務】。
- 個人:若為本會活動會員,向本會申請護理人員或專科護理師繼續教育課程之課程積分採認,將提供八折優惠服務。
壹、機關(構)申請專科護理師及護理師(士)繼續教育課程審定及積分採認注意事項:
- 申請項目:
繼續教育研習會、學術研討會、論文發表會、跨專業之團隊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及網路繼續教育課程 。 - 申請日期請於活動舉辦日之30日曆天前(以線上系統申請時間為憑),登入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網站,向本會提出團體積分申請,【請參考行本會網站-繼續教育積分審定之操作指引】,並填妥各項申請資料、上傳附件(如課程表)。
- 課程內容:(含課程表及講師學經歷內容)
應包括主題、合辦或協辦或指導單位、辦理時間、地點等等,講師學經歷資料及課程摘要。申請時數以實際課程時間,不含報到、開幕、致詞、休息及午餐等。本會繼續教育課程時數認定,由系統會自動計算,1分鐘0.02積點。 - 講師資格: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專科護理師積分
- 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級(含)以上資格者。
- 大學以上畢業,具所授課程專業資歷五年以上者。
- 現(曾)任主管機關相關職務者。
備註-講師資歷請註明實務年資,總醫師須達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者,但若為「主治醫師」或「督導」以上等級之職位,則可不必加註年資。
護理師(士)積分
- 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級(含)以上資格者。
- 護理人員:具有護理師證書並符合下列資格。
學歷 經歷(授課領域) 碩士以上 3年(含)以上 大學 5年(含)以上 專科 7年(含)以上 - 專科醫師領有證明文件者。
- 其他領域之講師其該領域之學經歷規定比照護理人員。
- 現(曾)任主管機關相關職務者。
- 經審定小組專案核准。
性別積分講師
申請性別積分之授課講師須為「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http://www.gender.edu.tw/」內「師資人才庫」登錄之講師。
- 課程內容:(含課程表及講師學經歷內容)
- 課程審查費:以電匯方式或郵政劃撥審定費並上傳掃描之收據電子檔或傳真收據影本至本會,務必來電確認,『傳真:(02)2951-8785,確認專線:(02)2951-5340』
- 送審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本會審核資料齊全後以mail通知繳交審查費用,確認收到後送審。- 急件送審(開課前2-4週內),審查費用則2倍計算。
- 機關團體申請:依辦理活動時間收取所需之費用分列如下:
課程認證積分 審查行政費 <5小時 400元 5–16小時 600元 >16 – 48小時 800元 48小時以上 800元+50元×小時 每超過1小時,以50元計 - 舉辦繼續教育活動時,可由各開課單位發給出席證明。活動結束4週內,開課單位須上網登錄學員名單,並將經該機構用印後之學員出席簽名單電子檔或相關證明文件電子檔(全天課程上下午均須簽到),以成果報告附件方式上傳至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中(路徑:案件管理點選該活動之功能列/成果)。若有刷卡機,給予學員簽到退,即可上傳簽名電子檔。
- 辦理繼續教育課程之相關紀錄及資料,應保存至少7年。
- 其他:
- 網路繼續教育課程:應檢附完整計畫書(或各課程教學目標及課程大綱、講師學經歷)
- 護理學及醫事學相關雜誌通訊課程:護理雜誌PDF檔及題目問卷電子檔。
貳、個人申請參加國內外繼續教育課程審定及積分棌認注意事項:
- 申請日期:登入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網站,向本會提出團體積分申請,【請參考行政院衛生署積分管理系統使用手冊】,並填妥各項申請資料。
- 個人申請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證明費用,每積點收取新台幣30元整,以電匯方式或郵政劃撥審查費並將收據影本傳真至本會,本會傳真機: (02)2951-8785,確認專線:(02)2951-5340。 (本會審核資料齊全後以mail通知繳交審查費用,確認收到後送審。)
參、專科護理師繼續教育積分Q&A:
- 專科護理師繼續教育積點120積分,須包括哪些種類之積點,若超過此類積點是否也可以列入採納積點數之中?
答:依據專師條文 第十五條 專科護理師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課程,1.專科護理有關之專業課程、2.專科護理有關之品質課程、3.醫事倫理、4.醫事法規。其第2款至第4 款積分合計應達12點以上,逾24點部分不予採計。
- 專科護理師繼續教育積點品質、醫事倫理及醫事法規之中應包含感染控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請問各需要多少積點數?
答:依據專師條文規定,品質、醫事倫理及醫事法規類別積分至少需要分別各上過一次感染控制及性別議題課程,不論該次積分點數為何,且累積至少需達12點以上。
- 若是護理人員執業換照時間已至,是否需要先行更換護理人員執業證照,或是可於專科護理師證書展延更新同時更換護理人員執業證照?
答:依據醫事人員繼續教育及執業登記辦法第19條專科護理師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取得之積點,合於本辦法規定者,得予採認。因此此條文表示專科護理師得於辦理專科護理師證書展延同時換取護理人員執業證照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