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01.24第四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
- 106.09.08第四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改
- 107.09.28第四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改
- 109.10.16第五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改
- 第一條
- 為提升專科護理師臨床專業能力,提升病人照護品質,特訂定專科護理師能力進階認證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 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專科護理師,係指領有衛生福利部頒發專科護理師證書之護理師(以下簡稱專師)。
- 第三條
- 凡符合各階層執業能力指標之標準者,得提出甄審認證申請。
- 第四條
- 專師進階制度,共為五階層,包括NP I生手階段(Novice)、NP II進階學習階段(Advanced beginner)、NP III勝任階段(Competent)、NP IV精通階段(Proficient) 及NPV專家階段(Expert)。
- 第五條
- 符合專師進階制度認證資格者,依據表三「專科護理師執業能力指標之佐符合專師進階制度認證資格者,依據表一「基本條件」及表二「專科護理師執業能力指標之佐證資料」項目,自NP II至NP V檢附申請證明文件及佐證資料電子檔,至本會網站進行線上申請。
- 第六條
- 申請方式、頒發證明及認證費用:
- 申請方式及頒發證明分為完整審查及部分審查:
- (一) 完整審查 -- 審查各階層進階制度基本條件及執業能力指標之佐證資料,審查通過後核發該送審進階之階層證書。
備註:未通過者(NP II除外),得於各階層佐證資料有效期限內,以部分審查提出申請,通過者等同通過完整審查。 - (二) 部分審查 -- 僅審理各階層病例、實證案例及照護指引發展(或應用研究)報告,審查通過後核發送審資料通過證明。
- (一) 完整審查 -- 審查各階層進階制度基本條件及執業能力指標之佐證資料,審查通過後核發該送審進階之階層證書。
- 補發方式: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以電子信件方式提出申請補發申請表,並繳納證書費,向本學會申請補發。
- 申請認證費用及補發費用如下表:
進階階段 完整審查(元) 部分審查(元) 三審額外負擔(元) NP II 1,500 NP III 2,000 病例報告 1,700 800 NP IV 2,500 實證案例報告 2,000 900 NP V 2,500 臨床照護指引報告 2,000 900 補發 300 - 繳費方式如下,申請時需同步上傳轉帳證明電子檔:
- ATM轉帳:銀行帳號-第一銀行天母分行19010112415
- 申請方式及頒發證明分為完整審查及部分審查:
- 第七條
- 審查作業:
- 每年兩次接受申請,分別為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及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 送審資料不全者,接獲秘書處通知後得限期於2週內補件,逾期不予受理、亦不退費。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