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科護理師學會
Taiwan Association of Nurse Practitioners

政府公告

2023.06.26|修正發布「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九條附表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九條附表修正總說明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係依護理人員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二年一月五日,本辦法定明專科護理師之分科、訓練醫院及訓練課程、甄審作業、專科護理師證書及更新等。 
自九十五年起採用分科方式辦理專科護理師甄審,各訓練醫院亦依循分科制度辦理訓練,迄至一百十一年已有一萬三千餘名護理師通過甄審(包括內科、精神科、兒科、外科、婦產科及麻醉科),爰進行分科之調整;為達以人為中心,不分年齡之醫療處置及進階護理之整合照護目標,拓展專科護理師在社區進入家庭之醫療照護量能,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九條附表,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專科護理師證書係執業資格認定,取得專科護理師證書,具有執行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所規範之醫療業務條件,並由醫療機構依專科護理師具備能力授權可執行之項目;故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五日修正發布,將原專科護理師之六大分科(內科、精神科、兒科、外科、婦產科及麻醉科),修正為「臨床」專科護理師與「麻醉」專科護理師(發布後一年施行),並規劃臨床專科護理師取得證書後之專業分科,結合進階護理繼續教育再授權專業團體認證;惟各訓練醫院自九十五年起依循分科制度辦理訓練,為減少各醫院及專科護理師之衝擊,故恢復原六大分科之調整;培育專科護理師以因應人口為基礎之社區醫療照護需求,增設家庭科。(修正條文第二條)
  2. 培育專科護理師師資,鼓勵具博士學位之護理師參加專科護理師訓練及甄審,一百十二年一月五日新增具博士學位資格者,具備一年工作年資得參加專科護理師訓練及甄審,惟考量專科護理師係護理師之進階,應於訓練前具備至少二年以上之工作年資,故刪除具博士學歷工作年資一年以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3. 鑒於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已規定於第九條附表,且為賦予訓練醫院能依個別性、需求性更有彈性空間規劃完整之專科護理師訓練計畫,爰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五日刪除原規定學科訓練及臨床訓練合計訓練期間為六個月至十二個月之限制,並調整補充臨床訓練為十二個月。考量一百零四年起訓練醫院即依循既有訓練模式辦理訓練課程,為強化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得於臨床上持續訓練與學習,銜接次年度甄審,故恢復原訓練期間及補充臨床訓練期間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4. 一百十二年一月五日於第十二條之「健康問題診斷與處置」修正為「預立醫療流程處置」,惟各醫院執行預立醫療流程狀況有落差,且「預立醫療流程與處置」之意涵,含括「健康問題診斷與處置」,故酌修筆試科目名稱。(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5. 修正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6. 配合專科護理師分科與筆試科目之調整,修正附表訓練課程。(修正規定第九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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