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科護理師學會
Taiwan Association of Nurse Practitioners

專師執業修法最新訊息

112年01月06日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轉知衛生福利部於112年01月06日修正辦法
衛生福利補修法總修正說明如下,並檢附公告及最新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如附加檔案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係依護理人員法第七條 之一第三項規定,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十次修正,
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本辦法明定專科護理師之分 科、甄審、訓練課程及訓練醫院、證書發給及更新等。

自九十五年甄審專科護理師以來,迄至一百十年已有一萬餘名專科 護理師通過甄審(包括內科、精神科、兒科、外科、婦產科及麻醉科)。 專科護理師係護理人員之進階,為接軌國際標準,達以人為中心之進階護 理照護目標,現行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訓練、訓練醫院認定及規範、甄審 作業方式等已不符實需,爰修正本辦法,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為接軌國際,滿足全年齡人口之急性照護、急性後期、慢性及長期連 續整合照護需求,且於臨床實務上多有跨科別執業,爰無分內、精神、 兒、外、婦產科之必要,將修正為臨床專科護理師;另麻醉專科護理 師係以麻醉護理為業務範疇,具臨床上執業範圍特殊性,爰維持麻醉 之分科。(修正條文第二條)
  2. 「專師」一詞現為「專科護理師」之簡稱,因容易與其他職類專門職 業技術人員混淆,且字數不多,尚無簡稱之必要,現行條文有關「專 師」之用語均修正為「專科護理師」,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二條、 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第四章章名)
  3. 新增護理師年資一年以上,且具護理博士學位得參加訓練及甄審之 年資規定;如以專科護理師碩士學程為專科護理師甄審資格條件,該 學程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一百十 年度及一百十一年度專科護理師訓練醫院認定訪視,均順延一年辦 理,爰有關麻醉專科護理師訓練,得於訓練醫院以外之醫院為之之規 定應併延一年,以符實需。因訓練醫院培育量能充足,刪除得與經教 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非訓練醫院合作臨床訓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 條)
  4. 訓練醫院資格效期為四年,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合格名單、資格 有效期間等事項。(修正條文第四條)
  5. 刪除附表二「補充訓練應遵行事項」及附表三「訓練醫院認定基準及 應遵行事項」,將附表所定事項分別明定於條文中。(修正條文第四 條至第六條、第十條)
  6. 為實務管理需要,增訂撤銷或廢止訓練醫院資格事由;經撤銷或廢止 訓練醫院資格後,原訓練計畫之轉銜及未妥善轉銜之效果。(修正條 文第七條、第八條)
  7. 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已規定於附表,爰予刪除現行條文訓練期間之 規定,由訓練醫院依附表規定規劃期程。(修正條文第九條)
  8. 為避免補充訓練期間過長,影響訓練品質,修正補充訓練應於課程結 束後,訓練醫院認有必要時為之,並以不超過十二個月為限。(修正 條文第十條)
  9. 配合實務需求,修正筆試科目內容。(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10. 因專科護理師甄審作業已資訊化,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規定。(修正 條文第十四條)
  11. 調整專科護理師繼續教育課程配置。(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12. 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訓練醫院認定 與訪視、專科護理師甄審、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認定及證書更新申請 審查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13. 為保障修正施行前,採原資格條件完成國內專科護理師訓練之護 理師得參加修正後甄審之應考權益,新增過渡規定。(修正條文第 二十一條)
  14. 鑒於修正條文第二條分科之異動、訓練醫院認定、訓練課程、筆試 科目之規定修正,及各醫院亦應先完備預立醫療作業流程之機制 與程序,以利專科護理師訓練及甄審準備;為免影響人民權益,爰 規定本辦法除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自發布日施行外,於發布後 一年施行。(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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